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借款协议书

2021/01/13 10:38:59 查看2824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出借人: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8月15日,身份号码51302919XXXX182,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迎宾路XX号

  借款人:重庆某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忠县XXXX园

  法定代表人:张XXX

  借款人因资金短缺,决定在出借人处借款,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用途:

  借款人在出借人处的借款的用途为用于生意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

  出借人出借人民币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给借款人。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从2014年2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届满。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四、借款资金利息:

  出借人出借给借款人的借款为月利息1%。

  五、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的支付时间为偿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利息

  六、借款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1、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出借人已经将50万元交付给借款人,交付时间为2014年2月20日。

  2、借款交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交付。

  六、还款方式

  1、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偿还借款,即在2019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还清,若到期未偿还本金,利息仍然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七、本协议系出借方和借款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出借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在出借方和借款方签字和按印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 借款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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