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8 21:23:35 查看672次 来源:张立德律师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同时,违反计生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如是企业员工的,还可以由企业给予纪律处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二孩政策不是二胎政策,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指孩子数量,而不论胎次;后者恰恰相反,是指胎次,而不论孩子数量。本案中,李某将二孩政策理解为是二胎政策,系对计生政策的误解。
国家的计生政策是“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夫妻双方可以生育第三个孩子。而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法定条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当地的人口和计生条例予以明确。如北京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其他各地就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情形或条件虽存在区别,但与北京的规定存在较大的类似之处。
那么,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上所述,可由企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但应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各地的计生条例则规定不同,大多数地区并未将解除劳动合同列入处理措施之内,如北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上海等地与北京比较类似……但亦有少部分地区针对如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是可以按当地规定由企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详见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因此,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是否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则具体地方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张立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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