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上诉状

2021/01/23 16:57:31 查看195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上诉人:冯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1215日,身份证号码51132119XXXX52337,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139XXX1912

被上诉人:四川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冯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管辖异议,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1321民初4265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9)1321民初426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移送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从事实而言:上诉人冯某某一直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名山南路上班,主要从事配货员工作,上诉人从20182月到至今一直在此处上班,而南部县人民法院仅以未提供证据为由,而否定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的事实,从法律依据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峨眉山市。因此,本案件应当移送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必然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裁定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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