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的提前条件

2021/01/24 13:39:35 查看452次 来源:黎栋律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的提前条件是什么?刚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给出明确的规定,第五十条写得很明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劳动纪律,但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经过前述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同时将该项规章制度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这样规章制度才有效,公司才可以依据其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


  有伙伴会提问,规章制度里面规定可以扣款,是否只要规章制度有效就可以扣款呢?举个几个例子,比如员工不配合工作检查,或者删除电脑资料,或者员工在其他公司任职,这些行为公司可以扣工资吗?答案是不可以,除非公司可以证明员工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有伙伴还会问,如果员工工作不尽职,工作成果达不到要求,可以扣除工资吗?答案是可以扣,但只能扣绩效工资。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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