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4 19:16:56 查看414次 来源:李学英律师
1.如何确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691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695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按照以下规则确定:(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和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以约定的为准,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2.哪些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693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4)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过,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6)根据《民法典》第698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可以享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哪些权利?
(1)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根据《民法典》第701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3)根据《民法典》第702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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