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尚有贷款未还完的房产如何处理?

2021/01/26 09:26:39 查看9811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0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Y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Y某诉Z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基于委托人Y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梳理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2009年,Y某与Z某相识。2010年,Y某与Z某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11月3日育有一女,取名Y1。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且自婚生女Y1出生后双方再未有夫妻共同生活。自2014年开始,Y某即与Z某分居。2020年4月14日,Y某诉至钟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许Y某与Z某离婚。2020年5月21日,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Y某与Z某离婚。此后,Y某与Z某仍处于分居状态。

Y某与Z某婚后购买两套房屋,一处为A套房(建筑面积68.74㎡,尚有抵押贷款未还清),登记在Y某一人名下;另一处为B套房(建筑面积110.19㎡,无抵押贷款),登记在Y某与Z某二人名下,系共同共有。该二套房屋均于2017年获得不动产权证书。

【审理情况】2021年1月5日,Y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婚生女Y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Y1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直至Y1独立生活为止)。2021年1月25日,经钟楼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Y某与被告Z某离婚;2.婚生女Y1随被告Z某共同生活,原告Y某自2021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0元(含基础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至婚生女Y1年满18周岁,18周岁至学业结束前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婚生女Y1的兴趣班、培训班等其他教育开支以及大病开支等大额抚育费,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由原告Y某承担;3.原告Y某享有对婚生女Y1的探望权,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4.原告Y某于2021年2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Z某200000元;5.A套房屋归被告Z某所有,该房产的贷款由原告Y某负责逐月归还,贷款还清后七个工作日内原告Y某协助被告Z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B套房屋归原告Y某所有,待原告Y某支付完一次性补偿款200000元后由被告Z某于七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Y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6.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Y某自愿承担。

【律师分析】Y某与Z某之间的情感问题由来已久,但不涉及法律所规定的过错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因此,本案原告Y某前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并未涉及损害赔偿之请求。然而,反观本案,是否已经达到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男、女双方确已因感情不和分居数年。虽然被告Z某在Y某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庭审中表示,双方感情尚可并未完全破裂,可通过沟通修复双方关系。但是,在2020年5月21日以后,双方仍处分居状态,再结合双方长期未有夫妻生活的实际,就在原告Y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Z某亦感到双方无和好之可能遂同意离婚。

本文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尚有贷款未偿还完毕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中,Y某与Z某就尚有贷款未偿还完毕的A套房归属能够形成一致意见,且Y某自愿承担离婚后偿还贷款的义务,这一意愿于法不悖,故能被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若双方未能就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归属达成一致,尚需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势必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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