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7 13:55:26 查看375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合同法》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629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22.通过签订一份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中一件物品有问题能否解除整个合同? 不一定。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632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与他物分离影响其他物品的价值,买受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23.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251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备如下特点: 1.承揽合同关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劳务本身仅为一种手段或者过程; 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劳务,需有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3.承揽人提供劳务时原则不受定作人指挥监督,具有一定独立性; 4.承揽关系,法律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承揽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 24.承揽人能否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253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772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773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决定了该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和条件完全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法定义务,但承揽关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承揽人可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255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256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774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775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材料的提供属于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实践中,承揽人提供材料时,购买材料的费用通常应由承揽人承担。同时,因定作人对材料作出检验,对因检验材料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费用,应由定作人自行承担。但若因承揽人过错,导致定作人支出不必要费用,定作人可主张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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