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订立合同应当知晓的33个要点(七)

2021/01/27 13:57:51 查看373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31.保管物受损,保管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吗?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70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893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延用《合同法》规定,只作文字修改。


32.保管人能否把保管物交给他人保管?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71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894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往往基于对保管人的信任而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因此无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均应由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但当时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另行约定。


33.保管人能否自己使用保管物?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72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95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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