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7 16:04:04 查看753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在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该裁定引发对民商事合同税负转移条款下,税款缴纳责任与纳税义务责任关系的讨论。笔者认为,约定税款缴纳并未完全转移法定纳税义务,如出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税款缴纳责任的情况,法定纳税义务人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究责任的风险,承担缴纳税款合同义务的相对人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风险。
01 02 03 两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某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出让方转让不动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出让方涉税事项由出让方自行申报缴纳,将申报资料、完税凭证等复印件送达受让方,受让方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日内向出让方支付税费款”。 该转让合同中,各方的法定纳税义务如下(不考虑税收优惠):出让方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受让方要缴纳印花税、契税。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问题: 其一,各方均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合同项下的税费。双方约定本应由出让方承担纳税义务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转由受让方承担,并非出让方的实际费用支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让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上述税款。此外,受让方承担的出让方税费开支,也存在不能视为合理成本、费用开支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风险。 其二,转移所得税税负存在操作困难。合同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出让方的企业所得税,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引发争议。企业所得税是以某一自然年度为纳税所属期,即使能够清晰计算出出让方此次转让的净收益,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出本次转让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也可能出现出让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于当年亏损,实际并未产生企业所得税,或者抵减以前年度亏损后未产生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如果仅仅以季度的预缴申报凭证就让受让方承担企业所得税,显失公允,存在受让方利益受损的风险。 其三,受让方可能超预算承担合同项下税费。合同标的为不动产,如果增值过高,土地增值税税额也相应提高,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可扣除成本计算较为复杂,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充分测算评估,否则受让方很可能因承担过高的土地增值税导致预期合同利益减损。 合同涉税条款从三方面规避风险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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