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击碎似是而非的虚假指控壁垒,一举改变错误定性

2021/02/01 10:29:42 查看1138次 来源:陈久贵律师

  【青创攻守典策】: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律师站在刑事辩护的最前沿,一定要大胆张开辩护的思维尺度,紧抓案件中的一个或数个虚弱面,击穿一点,成就高实效辩护典例。

  基本案情:

  案涉车辆苏C*****登记所有人为吕某,该车辆在被吕某丈夫张某某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系无证驾驶无法通过保险理赔,遂想到通过二次制造保险事故的方式获得保险赔偿。2018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杨某1、杨某2经共谋后至约定的市郊某村附近,由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指导杨某1、杨某2故意撞车位置及撞车速度等,由杨某1驾驶案涉车辆、杨某2坐副驾驶,通过故意撞击路边无号牌报废车辆的方式制造保险事故并由杨某1报保险理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勘察员及交警到场后,杨某1提供虚假陈述骗取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指定由德联公司修理事故车辆,并以此保险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保险金。

  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薛某、李某、杨某1、杨某2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意见为: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5年6个月;洪某某:有期徒刑5年-6年;薛某:有期徒刑5年-6年;李某:有期徒刑5年-6年;杨某1:有期徒刑3年-5年;杨某2:有期徒刑2年-4年。

  辩护要点:

  面对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及法律适用的辨析,抓住了本案在“犯罪主体的是与非、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犯罪既遂的不同形态”3个对案件的法律处理均可能产生重大决定影响的指控虚弱面,做有力的辩护性法律攻击,其中犯罪主体的争辩尤为激烈。最终,从保险诈骗罪被改变为诈骗罪,刑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削减,我们当事人的量刑从3-5年被削减至1年10个月。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薛某、李某、杨某1、杨某2以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方式,诈骗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受益人亦非被告人张某某本人。按照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妻子有共同参与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故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各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刑,

  最终量刑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洪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薛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杨某1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杨某2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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