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遗产的份额如何分配?

2021/02/02 17:18:22 查看180次 来源:刘堂律师

法定继承遗产时,若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那么就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不会发生遗产份额分配的问题。若是存在多个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可能会产生遗产份额分配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情况,份额均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

遗产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每个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份额均等。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继承权是平等的,不应存在差异,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也体现了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中认为:

原告唐某、被告唐某乙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甲的子女,被告李某某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甲的配偶,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对于唐某甲的遗产,应予以均分。

二、特殊情况、份额不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原则就会有例外。因此,《民法典》也规定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应当予以照顾的继承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不是有一般困难,例如,继承人生活上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而导致生活有特殊困难。

2)缺乏劳动能力,根本无法通过参加劳动改变生活困难的局面。

《民法典》这样规定,实际上也为其他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施加了对该继承人予以照顾的义务。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17)京0101民初142号]判决书中认为:

因被继承人刘某1生前未留遗嘱,故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及代位继承的方式由原、被告共同继承。鉴于被告刘某一直与被继承人刘某1及苏某1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刘某1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这类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

2)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例如,天台县人民法院在[(2017)浙1023民初2519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根据调查笔录,叶女、叶仙、叶某英、叶芹并未负担叶富的生活开支,未尽到扶养义务,应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本院酌情确定叶女、叶仙、叶英、叶芹各分得叶富遗产的10%,余下份额由叶某1、叶某2、项某均等继承。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各法定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继承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结语

法定继承的继承权是平等的,规定继承份额原则上应当均等,但在具体分配遗产时,要考虑到那些特别需要遗产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较多的人,对这些继承人予以多分配,更能体现出真正的公平保护。这样的规定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被继承人的愿望,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促进家庭和睦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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