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什么时候行使

2021/02/05 09:17:32 查看157286531次 来源: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什么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谁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对勘察人、设计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经基本没有异议,而对于装饰装修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已经得到最高院批复的确认,唯须注意的是:

(1)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须为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

(2)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这也是基于装修装饰合同的属性所做出的平衡考量。

(3)不包括家庭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要什么时候行使

法院对于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的认定不尽统一,但大都从保护承包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主要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

2、以双方结算之日或工程款确定之日起计算(工程竣工但未验收的、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

3、以结算确定的付款之日起算(工程未竣工但双方结算的)。

4、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5、以实际停工之日起计算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6、承包人就同一工程不同部分分别签订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的,分别计算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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