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承诺放弃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有效吗?

2021/02/05 20:01:30 查看1993次 来源:黎栋律师

 案号

  (2020)鲁02民终13477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乙物业公司支付甲女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6114.5元;2、本案诉讼费由乙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甲女系乙物业公司的职工,2016年4月1日,甲女在乙物业公司处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乙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退休后不向乙物业公司主张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

  2020年7月6日,甲女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物业公司支付其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6114.5元。

  2020年8月20日,仲裁委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20)第61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甲女的仲裁请求。

  甲女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乙物业公司未起诉。

  另查明,甲女夫妻于1989年11月18日取得了独生子女优待证。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甲女在办理退休时为乙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放弃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经审理查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承诺书应系甲女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

  庭审中,甲女主张其在承诺书上签字时没有看承诺书上的内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女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销该承诺书,故对甲女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甲女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甲女对乙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及答辩

  甲女上诉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4月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退休,但被上诉人拒付上诉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之后上诉人每年多次找被上诉人追要独生子女费。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办理退休时为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明确放弃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承诺书应系上诉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放弃独生子女费协议时,上诉人马上就要退休,如上诉人不签协议放弃独生子女费,被上诉人就不给上诉人办理退休,上诉人被迫签定该协议,按正常思维,应该享受的待遇,上诉人不可能主动放弃

  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其在承诺书上签字时没有看承诺书上的内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签承诺书时连续签了多份材料,因对被上诉人相信而没有仔细看也符合常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上诉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时没有看承诺书上的内容的意见法院应当予以采纳认可。

  乙物业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甲女出具的承诺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甲女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向乙物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不主张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甲女没有举证证明该协议书系虚假或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故本院认定该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一审据此判决驳回甲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甲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衔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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