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1 20:46:24 查看439次 来源:陈磊律师
导语:
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不成的,需要提起诉讼离婚,那么在离婚案件争议最大的是什么,就是财产分割,其实这里的财产不止双方的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还包括债权和债务,2017年出现过几期案件,离婚时,对方突然提出多达几千万的共同债务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女方对此一无所知,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遗对女方来说及其不公平,但是如果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债权人也不公平,因为可能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嫌疑,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呢?
案例:
A:甲和乙2006年结婚,2009年感情破裂,甲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甲提出在2007年所负债务50W元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对方承担一半还款责任,法院认定魏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平均分担。
B:甲与乙2007年结婚,2008年甲乙分居生活,2010年甲起诉离婚,在诉讼中,甲提出在2009年有一笔债务2000W元用于经营企业,要求对方一人负担一半,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甲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解析: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很多人就片面的理解为,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这是非常片面的,也肯定不是一个法律人应该做出的判断。以上两个案例中债务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判决结果完全不同,那么到底法院是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呢?
一、原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担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如果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三、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中财产各自所有,该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但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此债务为个人债务;
四、如果双方具有举债的合意,那么不管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使用,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一方对外担保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六、因侵权产生的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与夫妻利益相关的除外。
结语:
今年来,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诉讼,来达成转移财产目的的案件越来越多,最高法为了对此行为进行打击,出台了一些列的司法解释,如果发现有此情况,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再次也敬告那些有此想法的人,打消年头,既然感情破裂,就好聚好散。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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