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2017/08/29 14:18:02 查看599次 来源:王春雪刑事律师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印发了《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该标准广泛适用于交通肇事、雇员关系、消费者关系、劳务关系、医疗事故等与人身损害有关侵权责任赔偿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一审庭审辩论终结的案件,应适用本标准,所以,提醒代理相关案件的律师,可以据此提出相应的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该数据包括城镇及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及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丧葬费(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及我省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数据如下: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2,876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881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4,996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9,953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7,148元

  丧葬费 28,574元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5,440元

  采矿业 55,668元

  制造业 56,574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0,119元

  建筑业 44,123元

  批发和零售业 48,694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7,233元

  住宿和餐饮业 39,170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9,524元

  金融业 96,057元

  房地产业 54,84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5,137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70,97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6,16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9,261元

  教育 68,027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63,556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3,260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6,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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