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及联合体风险防控

2021/02/13 20:50:29 查看1033次 来源:石佳佳律师

 

      一、工程总承包概述

(一)工程建设实施的单位主体: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单位。

(二)其他参与方:

投资方、建设方(业主、甲方)、招标代理、代建、监理、造价审计、项目管理、全国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质量检验及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消防、港务)。

(三)工程建造的五方责任主体:

1建设方(业主、甲方)、2勘察、3设计、4施工、5监理

(四)发包方式

1、各阶段各自发包: 
勘察发包
○设计发包
○采购发包
○施工发包——施工总承包发包+专业发包
2、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勘察发包
○工程总承包发包=设计+采购+施工 or 设计级+施工

(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区别建设工程合同的意义: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是否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六)建设工程中的资质

《建筑法》、《建工司法解释》中对于资质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
《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七)建筑业三个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
其中: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航道港口工程、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等12大类)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等36个类别)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八)现行的工程总承包的三个管理办法

1、《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2007.1)(发文单位:铁道部)
2、《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市规「2019」12号2020年3月1日施行)

(九)不同文件中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市规「2019」12号2020年3月1日施行)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2007.1)(发文单位:铁道部)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3、《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十)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

1、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
2、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3、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责任明晰,减少建设方管理难度。
 

(十一)、几个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工程

京九铁路黄河大桥——铁道部大桥工程局
芜湖长江大桥——中铁大桥局+中铁大桥局勘察设计院
澳门西湾大桥——中铁联合体(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勘察设计院)(联合体工程总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资质&联合体

双资质已经成为主流,单资质在部分地方仍在实施。

(一)工程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无专门的工程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相应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15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三部分“业务范围”第(四)款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就是说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承接对应的工程总承包工程。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第三部分“承担业务范围”明确规定:取得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

(二)现行相关文件对于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资质要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
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2、《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1)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双资质)
(3)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双资质)
 

(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联合体”及责任承担

法律法规中的联合体
1、《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原则上以施工单位为牵头人。联合体应成立以牵头人为主的项目实施机构,代表联合体各方对施工设计、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环保、验工计价、工程交接、协调配合等进行统一管理。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严格遵守联合体协议,并承担各自的直接责任和相关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的形式

1、设计+采购+施工
2、(设计+设计+……)+(采购+采购+……)+(施工+施工+…….)
3、设计+设计+……
4、采购+采购+……
5、施工+施工+……
6、融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
N、……………
 

四、联合体协议

(一)招投标时递交给招标人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文件中应附有详细的联合体各成员职责分交表。
 
 
牵头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方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联合体成员之间签订的真正的《联合体协议》的目录框架

I.基础部分
1. 定义   
2. 联合体协议基础   
II.合同主体
3. 与业主的关系       
4. 各方之间的关系及联合体牵头方
III.工程实施
5. 联合体各方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   
6. 联合体各方的分包
7. 各方责任
8. 工程监理
9 . 合同费用划分原则
IV.价款与结算
10. 联合体协议价款支付
11. 结算
12. 税费
V.变更、延误、违约与索赔
13. 全部约定和变更
14 延误
15 违约
16. 索赔       
17. 向业主的索赔
VI.其他
18. 侵权
19. 转让
20. 保险
21. 保密
22..联合体协议的期限
23. 通知
24.文字
25. 争议和管辖
 

四、工程总承包中联合体风险及防控

(一)联前遇人不淑,找好你的伙伴
1、资质;
2、参前不参后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3、财务及履行能力风险
4、诚信
(二)、联后责任不清
1、工作范围和责任界限不清——范围、内容、流程、责任需细化,需要在合同中明确
风险防范: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通过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完善。
2、费用索赔和工期延误索赔责任不清。
(1)费用索赔:不变的主题;
  风险防范:一言难尽,谁的孩子谁带好;
(2)工期索赔:永远的难点。
风险防范:设计、采购供应、施工,往往循环交错,要严谨严格地拟定工期计划,运用施工计划网络图、横道图、BIM技术等,严格按照计划和批准的进度表实施,并及时修正和确认。
(三)不能同舟共济
 1、设计费占比小、施工费用占比大,双方却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风险来临时,抵抗和分担责任不清。
风险防范;
 1、风险分散——寻找更多的合作(风险分担)的伙伴。
 2、风险转移(保险)
  ①、意外伤害险
  ②、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③、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④、设计责任险
关注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除外条款: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虚情假意——假联合体。
  虚假联合投标,实际一方主导
A以A+B名义投标,B配合,A是真正的投标人,中标后:
     (1)A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效力?
     (2)A将全部工程转包给B或者第三方——无效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在此种情况下联合体一方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并没有参与现场管理,但收取一定管理费用,更符合以包代管特点,具备转包特征。所以在联合体之间成立了转包关系。
涉及联合体协议其他权益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关于合伙型联营合同的规定处理联合体各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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