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的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完成吗?

2021/02/17 21:33:20 查看8301次 来源:李学英律师

承揽的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完成吗?

  根据《民法典》第772条第1款的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要求该合同应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承揽人“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主要工作”的质量、数量将决定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承揽人作为定作人选择的对象,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否则会影响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有特别的人身信任,如果该承揽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无法实现定作人订约的目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民法典》第772条第2款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承揽人在征得定作人同意后,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工作,则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承揽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也可以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73条的规定,对于承揽工作中的辅助工作,即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承揽人则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经定作人的同意。在承揽工作中,辅助工作对工作成果的整体质量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这样的规定符合承揽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但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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