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郑某某减刑案

2021/02/19 16:19:58 查看498次 来源:王晓东律师律师

【案件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93年6月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因故意杀人罪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以(2011)阜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皖刑终字第004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止,于2012年2月送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4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27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马鞍山监狱启动第三批减刑假释报请工作。郑某某符合第三次减刑条件,但是减刑后可能留有一至两个月余刑。根据监狱相关规定,对此类减刑后留有较长余刑的服刑人员,出于管理考虑,一般暂缓呈报。但监区办案民警认真翻阅其判决书,综合其案情特点,考虑到其案发时未成年,由于父母婚姻关系纠纷,为泄愤使用刀具致使被害人(系郑某某母亲的姘头)死亡,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表现明显。后经监区区务会集体研究讨论,认为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其亲情会见和电话正常,其父母因此案件重归于好,家庭关系恢复正常,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庭的谅解。2014年该犯还主动配合中央电视台录制《忏悔录》。综合其主观恶性、犯案动机、家庭关系以及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等因素,虽留有一定余刑,但应该可以管控,建议呈报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虽然减刑后可能留有余刑,但可以管控,同意监区对其减刑的报请。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对郑某某的报请减刑建议,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郑某某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郑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减刑幅度适当,同意对郑某某的减刑报请。

【案件办理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认为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郑某某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变更为2018年1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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