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电影致敬的影视作品侵害著作权吗?

2021/02/19 22:10:14 查看5018次 来源:李丽雯律师

      经常会听到某影视剧向其他电影、导演致敬,那么这类致敬行为侵害著作权吗?

      首先我们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那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到,个人学习研究、评论介绍作品、时事报道、教学研究复制少量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合理范围内使用、图书馆美术馆保存版本二复制收藏、免费表演(不收费也不给表演者报酬)、临摹录像公共场所艺术品、汉语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及改成盲文等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在作品的合理使用中并没有提到导演编剧们可以把其他人的作品拿来随便用。

      那么这样的“致敬”行为是否就侵害著作权呢?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深究起来比较复杂,而似曾相识的“致敬”行为一般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复制权,以《XX个冷笑话》中《XX娃》举例,在动画片前1-4集前45秒将原版的《XX兄弟》的人物形象用皮影的方式展现,大家一看就知道表演的是《XX兄弟》,而且这段内容并不是为了介绍原版《XX兄弟》而进行的适当引用,这就侵犯了《XX兄弟》著作权财产权中的复制权。

       改编权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实质性相似”,最高院指导案例81号的裁判要点提到“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样以《XX娃》举例,虽然与原版《XX兄弟》在人物性格、故事结局等方面存在差别,七个超能力葫芦娃救爷爷的梗概也比较抽象,不属于著作权只对思想的具体表达进行保护的范畴,但是《XX兄弟》中正派反派的人物关系设置,兄弟们救爷爷的顺序,救爷爷时展现的超自然能力的具体情节等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XX娃》又与其很多相似之处,因而被判定是基于原著的改编,没有经过作者许可,也就侵犯了著作权中的改编权。

      回到短文开始的问题,复制较多非常相似镜头的“致敬”侵犯了著作权的复制权;而雷同的人物关系、故事主线(都知道的故事主线除外,如杨贵妃之类的历史故事等)和情节设置可能与致敬对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侵害改编权,如果只是少量的镜头,则比较难整理出证明实质性相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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