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避开2大起诉误区,更快拿回被拖欠货款

2021/03/01 16:58:39 查看296次 来源:孙志远律师

我们通过日常工作接触到的案件,发现一些个体工商户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遇到被拖欠货款的情形,而很多个体工商户在起诉过程中也难免由于不熟悉相关法规,走入误区,下面先来看一个案例:

李先生经营了一家出售木材的小商店,也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业主就是李先生本人,平常和客户签订合同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签订的,有一次和客户签订完合同,李先生将木材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所需的木材送给了客户,但是客户一直迟迟不给钱。李先生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决定要去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证据材料,在法院开庭审理后,虽然证据材料很充分,也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法官却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这是为什么?



法院在判决书的论述中,说明了驳回李先生起诉的理由。原来李先生是以自己自然人的身份作为案件原告进行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现以自然人身份提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

虽然李先生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平时和客户的往来也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但是签订合同时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进行签订,参与诉讼时,也应当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进行起诉。



个体工商户起诉时要注意什么?

1.主体正确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名称的登记注册依据本办法。”这里的名称则是指的是字号,个体工商户可以用字号,也可以不用字号,如果有字号的情况下,则需要以字号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

主体弄错了,还需要再次起诉,不仅浪费时间和金钱,而且容易打草惊蛇,得不偿失。

2.收集证据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将合同的签订,货物及钱款的往来事项都通过书面的合同,发货单,收货单,收条等材料进行固定,以防在发生纠纷时,发生难以举证的情况。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想进行诉讼的话,不妨找专业的律师起草诉状,收集证据材料,让您的维权也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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