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弟弟帮工身受重伤,对簿公堂或巨额赔偿

2017/09/27 10:26:09 查看377次 来源:刘志永律师


 

   对于家住大连市旅顺口区东阳街的周某玉来说,2013119日是他人生中最黑暗的一天,从这一天开始,他的生活轨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肉体上和精神上陷入巨大的痛苦之中。

   那天早晨,周某玉和往常一样早早起了床,吃过早饭,准备开始一天的劳作。他的弟弟周某武来到他家,找他去帮工,周某武的女儿要装修房子,需要将一些工具运送到装修现场。周某玉来到周某武家,帮助他从居住的小平房上往下拿钢模板、脚手架等工具。也许是因为冬天的早上屋顶结霜湿滑,在干活的过程中,周某玉从屋顶上跌落下来,当即人事不省。周某武和闻讯赶来的亲属急忙把周某玉送到旅顺口区医院,经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脑内血肿,腹部闭合性损伤,腰部挫伤。此后,周某玉先后又在解放军四零六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向后住院治疗一百多天。周某玉住院治疗支付了巨额医药费,周某玉的儿子小周找到周祥武,希望他能够帮助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周祥武表示,自己已经拿了七八万元钱了,实在无力再多拿钱了。出院后的周某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巨大的经济支出是周某玉的家庭无法独立承担的。无奈之下,周祥玉委托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13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因为这是一起亲兄弟之间的赔偿诉讼,主审法官赵燕杰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希望化解矛盾,息诉止纷,但是由于双方意见差距巨大调解无果。为了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刘志永律师为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机构2014627日出具的鉴定报告,原告周某玉的伤残构成4级伤残等级,出院后需终身护理。2014129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周某玉在帮工过程中摔伤,被告周某武作为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对周某玉在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令被告周某武赔偿原告周某玉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64392.8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针对本案 原告代理人刘志永律师指出,本案原告虽然胜诉,但是原告遭受的肉体和心理的痛苦却不是巨额的赔偿金所能代替的;作为被告,将要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金,其今后的生活也将受到严重的影响。更为总要的是,经过漫长的诉讼,对簿公堂,亲情的伤害已经不可避免,弥补亲情的裂痕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帮工活动本身虽然是一项体现友爱、亲情的活动,但是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帮工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屡见不鲜,对此法律虽然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无论是帮工人还是被帮工人都要树立风险意识,对于一些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工作,最好是交给专业的公司或专业人员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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