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 | 货拉拉案件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2021/03/05 14:25:32 查看3056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根据官方公布的案件事实,依据刑法教义学进行初浅分析。这种分析不受朴素的情绪影响,结论可能不符合某些民众的朴素情绪,所以这篇案例分析的预设读者是法学圈内的同行。


案件分析的体系性顺序和步骤是,先看客观要件,再看主观要件。审查客观要件时,先审查作为犯,再审查不作为犯。





一、客观要件


(一)作为的角度


第一,案件事实表明,司机周某未实施将被害人车某强力推下车的行为。

第二,司机未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绑架、非法拘禁等作为类型的危害行为。

图片


1)司机的偏航行为不能被视为危害行为,因为运费是一口价,司机偏航行为只是为了节省时间,不是为了多要运费。

(2)被害人车某因为司机偏航,要求其停车,司机未予理睬,未答应停车。这种未答应停车也不能被视为非法拘禁行为,因为司机只是想尽快赶路,没有非法拘禁的意图。

(3)实务中有过这样的案件:甲在行驶中的车上强奸乙女,或绑架乙,乙为了逃命而跳车,导致身亡。由于被害人的这种举动(介入因素)在这种情景下并不异常,因此死亡结果应归属于甲先前的危害行为(作为)。


综上,本案中,由于司机未实施作为性质的危害行为,故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司机的作为性质的行为。那么,死亡结果在此只能视为被害人自陷风险导致的,也即自己创设危险,支配危险,危险现实化为死亡结果。


由于客观构成要件不具备,因此不需要进入主观阶层进行分析。

不过,这只是作为犯的角度分析。接下来分析不作为犯的角度。


(二)不作为的角度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负有作为义务——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主观上对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1.作为义务。


根据实质的二分说,作为义务包括: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第一,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司机不存在这项义务。

第二,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车某实施了危险行为,但是,车某不是司机的小孩或被监护人,司机对车某不存在监管、监护关系,因此也不存在监管义务。

第三,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危险导致作为义务。司机的先行行为仅仅是偏航,没有对车某制造危险,因此不产生作为义务。


(2)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包括义务包括两种:第一,特定关系。第二,特定领域。


第一,特定关系。

■法律规定的保护义务,例如父母对幼年子女的保护义务。司机不存在这项义务。

 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司机的业务是运输业务,负有将货、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这项义务要求司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这项义务不包括被害人自陷风险,比如自己跳车。

合同产生的保护义务。司机有运输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中,不包括被害人自陷风险。

自愿接受行为产生依赖关系。本案不存在这一问题。


第二,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其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例如,客人在主人家中晕倒,只有主人能救,则主人有救助义务。


本案中,当车某处在危险状态时,司机负有保护义务。理由:第一,车厢内是个封闭的特定领域,司机是该领域的管理者。第二,司机对该领域内发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也即此时只有司机能够救助。



2.履行能力和条件(作为可能性)


司机具有履行能力和条件,也即看到这个危险举动后,应尽快靠边停车。



3.不履行导致结果(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采用条件说,也即“如果履行了义务,则结果不会发生,那么不履行义务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司机尽快靠边停车,则结果不会发生,因此,不履行义务(不作为)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除非能够证明:即使司机履行了义务,也无法避免结果发生。


综上,从不作为的角度分析,司机存在不作为,并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客观阶层的分析。接下来分析主观要件。





二、主观要件



在此主要分析,司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故意心理还是过失心理,抑或是意外事件。


1.司机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心理。若有故意心理,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机不构成该罪。至于为何不是间接故意,留给法科生同学思考。


2.司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还是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相同点是:都没有预见到实害结果的发生。


图片

二者的区别在于:有无预见的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常见错误是:误将“没有预见”当作“没有预见可能性”。“没有预见”不等于“没有预见可能性”。



本案中,司机没有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有无预见的可能性?有。司机有预见的认知水平和认识条件,能够预见到死亡结果可能发生,但是司机疏忽大意了,看到车某起身离开座位,身体伸出车窗外,“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因此,司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假如车某是突然瞬间跳车,则司机没有预见可能性,应属于意外事件。但本案中,车某的危险举动是一个持续性动作,司机有预见可能性。


在此注意,司机对死亡结果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原因和理由,留给法科生同学思考。


图片

回答一个可能的辩护理由:信赖原则。也即,司机能够信赖乘客会遵守规定,因此可以减免司机的注意义务。信赖原则,例如,司机在正常行驶时能够信赖行人不会闯红灯。不过,信赖原则有个限制适用的情形,就是当司机看到前方有人已经在闯红灯,司机此时不能使用信赖原则“我相信他会倒退回路边的”而继续向前行驶。



本案中,司机能够信赖乘客遵守规定,但当看到车某已经有现实紧迫的危险举动时,不能依据信赖原则声称“我信赖她会回到座位上”而继续向前行驶。


根据体系性分析,结论是,司机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初浅看法,期待从刑法教义学上批评指正。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