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5 14:40:25 查看362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此笔极易引发的几类经济案件
一、是利用“自动褪色魔术笔”的特性,在民间个人借贷时,利用事主不会时刻查看借据的心理,从而在得到钱财后以没有签字借钱为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不法分子通过“自动褪色魔术笔”书写合同、协议,骗取企业、个人钱财后逃逸,造成事主维权取证难。
三、是不法分子从银行处开立小额银行票据后用“自动褪色魔术笔”填写,购买货物实施诈骗。
在此,公安经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借据书写、签订合同、票据结算等过程中,对于合同,尽可能使用电子打印文稿,需要签字和填写票据时,自带签字笔,必要时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相关案例:
眼皮底下写欠条却被偷梁换柱
2013年5月,张力向法院起诉要求孙锋偿还自己货款8万元及利息损失。张力称,2012年秋,应孙锋的要求,张力给孙锋送去价值8万元的货物,孙锋收货后提出自己妻子生病住院,暂时占用了资金,他愿意向张力出具欠条,待两个月后将货款汇给张力。孙锋当着张力的面在一个笔记本上写了欠条、签了姓名,撕下欠条交与张力。
两个月后张力打电话询问孙锋是否可以归还欠款,不料孙锋矢口否认曾向张力打过欠条,并称:“你随便去告我好了,我看你能告得赢?”就这样,张力持手中的欠条到法院起诉,法庭对该欠条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该欠条不是孙锋所写。因本案没有其他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力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力十分委屈地对法官说:“如果不是我相信孙锋、不是孙锋给我写了欠条,我何必大老远的从外地来打官司?我明明白白看到他写了欠条从笔记本上撕下给我的,怎么就能鉴定不是他所写的呢?”
法官评案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提醒称,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用自己准备好的纸、笔,让欠款方写欠条,或者让欠款方先将空白纸撕下来再写。因为之前发生过欠款方用能渐渐褪色的笔书写欠条的案件,此外,也能避免欠款方在交付欠条时撕下并非亲手写的那张纸。
法官同时表示,有时欠条内容很少,欠款方会故意用非自己常用的手法写字,这种欠条经司法鉴定也通常会认定为非本人所写。因此,为了将风险降低到最小、防止可能发生的“书写变体”的情况,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其签名处或借款金额处按指纹;或者选择担保人进行清债担保,如此来强化证据效力。对于数额较大的金钱往来,选择用合同公证的方式也不失为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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