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6 10:03:48 查看407次 来源:陈华律师
新春佳节刚过,正月初七开工的第一天,所里来了一位步履匆匆、神色凝重的男子,接待他的是扬州律师王律师。
男子姓余,今日是为他的老婆孙女士来的,见到扬州律师王律师,余先生才娓娓道来。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6月16日,孙女士晚上7点左右接到余先生的电话说六岁的女儿发高烧,一直哭闹不止。孙女士非常着急,拿起手机看时间,离下班时间也就差了半个小时,孙女士心想也就差了半个小时,那她就先回家。因此她跟同事打了声招呼就急急忙忙的回家了,由于事发突然就没有根据公司的相关要求走相应的请假审批流程。谁知道孙女士急急忙忙往家赶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也是非常严重,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孙女士不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孙女士向公司提出要求,帮她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孙女士自己自行提早下班,擅自离岗才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不为其负责任为由拒绝了孙女士的要求。随后孙女士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女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扬州律师王律师听完查看了余先生的证据材料后决定接受了余先生委托,在庭审中的争议关键在于,由于孙女士提前半小时下班,而导致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和“合理时间”内产生争议。扬州律师王律师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孙女士事出有因、且告知同事提前下班的情况下,尽管客观上存在了提前下班的行为,但不能改变属于下班途中的性质,该提前量半小时并未超出合理的幅度,认定构成工伤更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理,劳动者因堵车或其他原因上班迟到,为尽快赶到单位而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就显著不公平。因此,迟到或早退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而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是属于工伤。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友情提醒:法律不鼓励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也不会让违纪者得到非法利益。但法律也会综合考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问题,而不会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人社部门的规章中都没有对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提前离岗进行分析,从而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合理时间”,更符合工伤保险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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