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隔代探望权应受法律保护?

2017/10/07 16:11:23 查看508次 来源:孙术校律师



  摘要: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仅见于《婚姻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

  摘要: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仅见于《婚姻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其他情形下的探望权,例如儿子去世后,爷爷奶奶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隔代探望权,此时,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原则和精神来作出判决。

  案例:

  农民王大爷因老伴的早逝一直郁郁寡欢,辛苦务农与仅有的儿子相依为命,儿子结婚后孙子童童的出生,让王大爷欣喜不已,孙子断奶后,儿子儿媳提出想外出打工,王大爷便在乡下老家一人照看儿子,这一照顾便是7年。然而,一场车祸夺去了儿子的生命,悲痛不已的王大爷更是把所有的感情寄托在小孙子身上。后来儿媳再婚,觉得老人经常探望孙子,破坏了其正常的生活,便拒绝王大爷再次探望孙子,后因王大爷两年来未见过孙子,与儿媳又协商未果,便将儿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自己实现对孙子的探望权。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不仅能促进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减轻童童的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还能延续老人的血缘亲缘,平抚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样从童童角度考虑,亲情的维护有利于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会存在感和自我归属感,有利于童童的身心健康。同时,对老人也是心灵的慰藉,给老人带来生活的希望,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充分考虑被告抚养儿子童童的实际情况,可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放假时间适时适用。探望权期间,如果存在对童童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童童的身心健康。

  律师观点:

  当前探望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以上法律条文规定了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母亲,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的探望权。由于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过于单一,致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按部就班,机械的照搬《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驳回隔代直系长辈主张对孩子享有探望权的诉讼请求。这样做,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更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确认隔代探望权的必要性

  探望权设置的目的是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没有包括隔代直系亲属。隔代直系亲属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老人与其孙子女之间是基于一定身份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直系亲属,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孩子的父母离婚而消除。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仅局限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直系亲属也应存在。让他们保持相互往来,相互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加亲情,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确认直系祖辈享有探望权,是探望权主体的扩大,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作为祖父母对孙子女的责任,这并不违背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我国是一个家庭传统观念很强且重视亲情的国家,现实生活中,很多的未成年子女都是和祖辈生活在一起,也因此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隔代亲”现象。父母的离异,会给未成年人所带来很多的不利影响,甚至对父母产生逆反心理,没落的心情往往渴望得到祖辈的关爱和呵护。确认隔代探望权是离婚家庭中祖孙辈的共同需要,不仅可以弥补孩子因父母离异而形成的创伤,而且祖父母一辈也可从与孙子女们的交往中得到心理慰藉,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反,如果因为父母离婚而断绝祖父母与孙子女们之间的来往,无疑对双方都是极大的心理伤害,有悖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习俗,更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

  隔代探望权的可行性

  当然,确认隔代直系亲属享有探望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带来其他各种问题,如探望权主体的扩大,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隔代探望可能存在不当探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使隔代直系亲属探望权的法律程序不明确等等。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已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对于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仍应以《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关于中止探望的有关规定来加以解决。对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孩子受阻后,可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行使隔代探望权。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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