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3/07 22:56:00 查看226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2012)庆林刑初字第04号

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8日至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自家斧头、锯子各一把,非法采伐国营合水平定川林场乌木沟营林区陶沟沟口北侧山坡底山杨、山榆等树木40棵,制材58节。经鉴定:被盗伐的木料合立木蓄积4.3960立方米,现被扣押于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东华池林区派出所。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因妻子智障,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判处。并有现场勘验记录、照片、方位示意图、鉴定结论、检尺笔录及清单、提取物证、书证笔录及清单、扣押物品笔录及清单、保管证明、《林权印》复印件、户籍证明;证人段久志、吕银锁、姬瑞女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40棵,制材58节,合立木蓄积4.396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所盗伐树木被全部追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扣押的58节木料返还给平定川林场。

三、作案工具斧头、锯子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云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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