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原创

2021/03/13 15:17:29 查看209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XXXX1455,住四川省大竹县XXXX1组,联系电话:1868XXX782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61460,住四川省大竹县XXXX1组,联系电话:18XXXX647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4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4123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林某。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20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大竹县离婚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XXXX1455,住四川省大竹县XXXX1组,联系电话:1868XXX782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XX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61460,住四川省大竹县XXXX1组,联系电话:18XXXX647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1994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41231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林某。

婚前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时,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有时打架,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彼此缺乏沟通交流,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202月分居至今,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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