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几个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月工资的含义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或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应当是税前的应发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高收入者支付的最高限额
对于高收入者有最高限额的规定(对低收入者没有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下面举例说明: 1 低收入者 某员工月工资为3000元,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4年零8个月,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3000×15=45000元。 2 高收入者 某员工的月工资为20000元,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支付经济补偿月工资为5000×3=15000元。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应支付其经济补偿15000×10=150000元;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应支付其经济补偿15000×12=180000元。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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