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1/03/18 10:49:00 查看130次 来源:邹金俊律师

上诉人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卫,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XX,南京XX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XX,北京XX律师。

 

案情简介

20081231日,原、被告就原XX镀锌厂在汤泉XX王村的厂房签订《租赁协议》一份。201018日,双方就2008年和2009年房屋租金、代垫费用、房屋拆除补偿金结算达成《协议书》一份。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占有使用原告的厂区、厂房、办公楼和设备等及XX品牌,虽然原告每年都向被告催讨款项,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困难。遂诉至法院,希望可以收取租金并取回租赁物。

此次XX集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0111民初724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第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725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再86号民事裁定中,已经认定XX集团具有出租人权利,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协议》是由XX镀锌厂(以下简称镀锌厂)与XX公司签订的事实错误;第二、一审法院认定镀锌厂仍然存在并依法享有企业资产错误。


本所律师代理本案以后,在五年间不断上诉,一审、二审、再审均因多方原因未能胜诉,过程十分困难,但本所律师不断总结经验,保持严谨作风,坚守原告的有利点,发掘新方向,为原告争取权利,寸步不让,让法院明白我们坚持原告维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坚持维护原告权益,最终在本案中胜诉,为原告追回了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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