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补偿款提存且拆除房屋时在场未进行阻止,是否视为房屋所有人自愿移交房屋且同意拆除?

2021/03/19 10:45:17 查看161次 来源:贾昆明律师

 

签协议补偿款提存且拆除房屋时在场未进行阻止,是否视为房屋所有人自愿移交房屋且同意拆除?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房屋拆除,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房屋所有人自愿向有关行政机关主动移交房屋,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意由后者进行拆除;二是在满足“先补偿、后搬迁”的条件下,房屋所有人拒不搬迁,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房屋所有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接受了行政机关给予的安置补偿并实际履行,在其不主动移交房屋的情况下,对于房屋的拆除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不能以其已得到安置补偿为由,认为其对房屋已不具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因而就不属于强拆,否则,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规定就会失去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当地政府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存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行为,就不用启动责令交出土地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错误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论从程序上还是职权范围上,仍然会被认定为政府的强拆行为,该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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