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9 10:46:35 查看165次 来源:贾昆明律师
转让《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权利,是否有效?
以案释法,今天和大家学习当事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安置房正在施工过程中,能否转让《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合同权利?
有一个这样的案例,2011年11月1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载明的安置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120万元。此外,甲方于同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其自愿将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涉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并承诺将甲方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交与乙方,由其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亦于同日向乙方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办理安置房屋有关事宜,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另查明,该安置点的土地性质为划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且根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该被拆迁房屋属于甲方合法财产,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获得的权利具有处分权。
其次,应明确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因无效合同的履行对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以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该安置点的土地性质虽为划拨,而在划拨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并非不能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规定仅对由受让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出了规定,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受让方予以缴纳是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的转让和过户作出禁止性规定。据此,涉案《房屋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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