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聚众斗殴罪律师-律师看守所会见-浙江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2021/03/22 13:35:15 查看395次 来源:史晓东律师

一、刑法中关于聚众斗殴罪规定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二、浙江省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规定

1.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人数五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人数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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