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间资产缩水90%!竟然是因为....

2021/03/23 10:22:13 查看3097次 来源:艾学冬律师



导语


最近,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美联储加息、人民币贬值、美国国债收益率上升、国内货币政策收紧、部分行业不景气等导致了股市大跌,周边的朋友一个个脸上冒着绿光,抱怨着他们的股票、基金跌掉了去年一年的收益。爱动脑筋的我们不禁思考,在受委托人保证本金不会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将存款委托给他人理财,但因股市大跌等客观原因,理财产品受到了损失,因此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定义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

民间委托理财,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类型,其除具备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受托人具有特定性,仅限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如受托人为金融机构的,则其受托理财行为应受到金融监管行业规定的专门规制;第二、委托事项特定,民间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


民间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


在审理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时,法院需首先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准确进行界定,从而确定待审案件属于民间委托理财纠纷还是属于其他类型的纠纷。其中,最为常见的为“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类型案件。因此,在对民间委托理财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前,需首先梳理出法院如何界定案件类型属于民间委托理财还是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区分民间借贷和委托理财关系,应当从以下特点入手:

1.民间借贷追求固定本息回报,对资产管理行为的收益没有预期;而委托理财合同对资产管理行为产生的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应当有所约定。

2.民间借贷关系中,收款人应当取得对资金的控制权,而委托理财关系中,资金仅能够用于双方约定的理财行为,收款人不得随意使用。

3.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为出资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受托人对其资金进行管理,即由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投资,并由受托人按期支付委托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4.对包含诸如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息最低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受托人承诺填补损失等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附保底条款


关于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搜索了大量已生效裁判文书,基本上都是无效条款:


典型案例

(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413号:法院认定,原告向银行借款80万元并将其中65万元交给被告操作股票,由于被告并非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证券机构,是以个人名义接受原告委托,故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告将65万元交被告操作股票,期限十年,如盈利则五五分成,如亏损则由被告负责,即保证原告本金不受损失。该约定既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又扰乱了国家金融、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故保底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因保底条款

系《协议书》的主要条款,故《协议书》也应当认定无效。

图片


也就是说,不受损失类型的保底条款因与民商法基本原理违背、违背民法公平原则、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市场基本规律而无效。因此等条款为合同的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民间委托理财纠纷的审理尚未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且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导致审判实践普遍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合同和保底条款效力、责任承担、监管责任以及账户内资产权属等问题难以把握。司法实践中,民间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定性困难,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进一步加剧了群众的维权难度。鉴于民间委托理财存在巨大风险,建议在投资时,一定要选择具备资质的平台或公司,不要被高额利益诱惑,以免血本无回。


免责声明


以上原创内容版权归属于作者,视频、图片等素材源自网络,如若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