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2021/03/24 16:46:00 查看195次 来源:史晓东律师

一、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四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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