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事由

2021/03/27 02:15:15 查看716次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之一:根本违约

违约形态千差万别,违约程度轻重迥异,并非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为根本违约。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1)出现不可抗力,意味着非当事人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而是客观上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此时,享有解除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即双方都有解除权

(2)同时,由于此种原因导致解除的,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彼此均不需要向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3)若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目的部分不能实现或履行迟延,当事人也可依情势变更规则再行协商,对合同关系予以变更

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限于主要债务);在此情形下仅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三项要求: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其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其三,是有履行能力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换言之,此时以尽催告义务且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

(2)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对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者。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依合同实践,根本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

(1)各个有名合同中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2)先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法定解除权。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之二:不定期持续性合同双方的随时解除合同

1.对继续性不定期合同的预告解除: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2.包括五种:不定期租赁、不定期保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定期肖像权使用合同。

3.以上五类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只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即可,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双方本来就没有信赖利益。

|法定解除权之三:任意解除权

上述一般法定解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而特殊法定解除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合同。一般法定解除事由的标准较高(理由:契约严守规则);而特殊法定解除事由的标准较为宽松(甚至包括“任意解除权”这一类型)。

1.任意解除权,是指基于某些特殊类型合同的特性,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无理由的单方主张解除合同,而不需要举证对方有违约行为,更不需要举证对方构成根本违约。

2.共有五类合同的乙方或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

(4)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

(5)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法定解除权之四:违约方打破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

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1.合同不能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陷入僵局,如,履行费用过高、不适合强制继续履行。

2.有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不解除合同,结果显失公平。

3.仅赋予违约方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权利,旨在打破合同僵局,至于合同是否能解除,要取决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审查

4.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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