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5500多万元,为何只判14年? ——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例解析

2021/03/27 16:50:47 查看193次 来源:陈永新律师

案情摘要:

刘某,男,19796月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 因犯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091223日被广东省阳东县发言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1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89月4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19***号起诉书指控嫌疑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6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嫌疑人刘某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有8宗,指控嫌疑人采取向被害人购买价值高昂的钻石、翡翠、黄金等高档珠宝首饰,先支付部分货款,然后使用已经支付货款的珠宝首饰向被害人抵押回赎大额资金,或者是向典当行抵押套现的方式欺骗被害人,起诉书指控的涉嫌犯罪总额高达1.2亿多元,至案发时,还有5500多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庭审概况:

本案原定开庭时间是20191120日,因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新的证据,申请延期一个月,法院同意延期至20191226日。

20191213日,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再次延期,延期至20202月27日。此后,因受疫情影响,开庭时间第三次延期至20203月30日。

俗话说,天不遂人愿,因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即使是法院开庭也不能到看守所提解被告人,为此,开庭时间第四次延期至20204月29日,采取视频开庭方式审理。

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刘某始终没有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刘某也没有认罪,并辩解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没有逃跑,也没有隐藏自己的行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还与部分被害人一起吃宵夜、喝茶聊天,有一次,因为争吵还报警了,起诉书指控的情况不属实,有2宗指控根本就不存在。

庭审中,公诉人没有按照证据规则举证及出示证据,辩护人采取掐断证据链条的方法质证,把指控犯罪的证据中相互矛盾之处一一列举,把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列表出示给法官,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物品及款项从哪里来?涉案物品及款项现在又在哪里?被害人陈述的款项资金数额巨大,资金是如何筹集的等问题向公诉人发问。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因被告人刘某属于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疑点:

1、《受案登记表》记录报案人称被告人刘某是某某时尚珠宝有限公司老板,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某某时尚珠宝有限公司是胡某人投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自公司,与被告人刘某没有任何关系。

2、《不予批捕理由书》证实,因从某某宝昌珠宝公司取得的珠宝去向不明,故刘某是否非法占有了案涉珠宝无法证实。

3、从某某担保公司套现资金6200万元没有流入刘某某账户,有2597万元流入其中一名被害人李某某个人账户。

4、《司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刘某某的第6次讯问笔录证实,有多份合同不是被告人刘某本人签名,是另有其他人冒充刘某身份签字。

5、被害人沈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出借资金是5000万,还款8000万,可以认定多还的3000万是高额利息,利息占借款本金的60%。

 

 

辩护要点:

1、关于案件事实部分,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典型的非法民间借贷关系,报案人为保护其非法利益,虚构用钻石等珠宝首饰抵押借款的交易行为,现有证据证实涉案货物去向不明,涉案资金流水与报案人所称的货物损失价值不对等,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资金远远超过报案人所称的货物损失价值。

.某某昌宝珠宝公司报案材料中所称的涉案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存疑的,其他报案人所称的涉案货物是否真实存在亦是存疑的,并且,报案人报案的货物损失数量远远少于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某某担保公司抵押套现的货物数量。

②. 某某担保公司抵押套现的涉案资金去向不明,现有证据指控的报案人损失的涉案货物与资金流水不能一一对应,且差距甚远,进一步证实涉案公司是有实际经营行为的,且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款项。

2、报案人提交的《借款借据》均是民间借贷的格式版本,资金流水也是按照民间借贷的流程来操作的,借据上约定的月利息为1.8%-3%,所有的借据都不是被告人刘某签字的,事实上与被告人刘某没有关联性。并且,《借款借据》进一步证实涉案资金事实上是民间借贷关系,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加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货物的去向,进一步证实报案人报案的损失货物是不存在的,报案人为了追讨民间借贷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陈述。

 

结语

深圳中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关键疑点作出回应,综合权衡全案证据,及考虑被告刘某是累犯的原因,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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