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传播淫秽物品律师-看守所会见-浙江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

2021/03/29 12:54:55 查看223次 来源:史晓东律师

涉淫秽物品犯罪中有两类犯罪,第一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二类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比如传播淫秽物品罪。

 

1、《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什么是淫秽物品?

  涉嫌淫秽物品犯罪中,淫秽物品的认定是关键。本罪中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在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淫秽物品时,应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应当对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审查作品对于性的描写是否露骨、详细;,作品采取的描写方法、性描写所占比重,以及对于性的描写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以及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必须使用的手法等。

当然,对于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同时,对于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被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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