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李某刚大学毕业,在与前女友分手后,出于报复的目的,将自己与前女友拍摄的性爱视频全部上传某黄色小视频网站,被大量浏览,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李某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史晓东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律师。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李某不批捕,李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李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李某适用了缓刑
二、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将自己与前女友的性爱视频上传网络,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刚大学毕业,社会经验不足,其本人在案发后已经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判决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