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王某系美容院员工,某日,其乘顾客做美容间隙,采用秘密手段将顾客临时放在储藏柜里的手提包取出,盗取包内现金6000元,后将手提包放回。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抓获王某,并将其刑事拘留。王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史晓东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王某在公安阶段就获得取保候审,王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王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判决王某拘役三个月。
二、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另外其本人在案发后已经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