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社保非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的怎么办?

2021/03/30 15:47:52 查看16910次 来源:李刘敏律师

员工的社保非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的怎么办?

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自身的责任,采取各种形式规避,以下是用人单位目前常用的两种规避方式:

一、逆向派遣:在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为将来万一发生纠纷逃避责任,采用欺诈的形式促使员工与第三方主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也由第三方主体代缴,用以转嫁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给其带来的法律责任。员工要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从效力上推翻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目前此情形在西安市的审判实务中裁判结果不一。

二、委托代缴: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为将来逃避法律责任,社保委托第三方主体代缴,此委托代缴的行为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权利。

三、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自己的缴纳义务,要求员工书写“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或承诺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此声明或承诺书因违反《劳动法》第72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十二、六十三条也对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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