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现已正式施行,那究竟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申请条件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二、管辖法院
个人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三、申请人
债务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四、申请材料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2)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3)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4)债权债务清册;
(5)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清算申请书;
(2)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3)到期债权证明;
(4)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诚信承诺书。
五、财产和财产权益申报
债务人应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1)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2)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3)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享有的财产权益;
(4)知识产权、信托收益权、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财产权益;
(5)所有或者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财产;
(6)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
(7)个人收藏的文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8)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9)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10)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在境外的前款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七、豁免财产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为其保留的财产为豁免财产。豁免财产范围如下:
(1)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2)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4)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5)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7)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除第5、6项规定财产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
八、效果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
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