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借款须谨慎,莫让资金打水漂!

2021/04/02 09:01:13 查看1851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X某与S某于2020年6月底通过网络相识。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4日间,S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从X某处共借得本金29900元。经过催要,S某于2020年9月27日向X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S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X某借款人民币31553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伍拾叁元整。双方约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17:00归还。”2020年10月15日,S某仅向X某偿还1362元。此后,S某再未向X某支付过款项。2021年1月27日,X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S某立即偿还原告X某借款本金2923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情况】2021年3月3日,经J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如下:1.S某结欠X某借款本金28538元、利息600元,合计29138元。该款由S某于2021年3月至10月,于每月30日前各归还3500元,余款1138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2.如S某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X某有权就S某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3.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2021年3月26日,J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X某与S某于2021年3月3日经J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律师分析】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固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原告起诉时亦应明了需要有充分证据证实出借资金行为系真实、合法的。若原告未有证据证实借条上所载出借金额系真实的出借金额,则原告亦将面临诉请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就本案而言,S某向X某出具借条上所载借款金额为31553元。而事实上,X某在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4日间,共分5笔转账出借给S某的本金数额为29900元。S某于2020年10月15日还款时,亦未说明偿还的1362元中本金、利息的数额各为多少。

基于委托人X某提供的证据,笔者将各笔转账以及原、被告双方有关借款的约定简要概括如下。

序号

发生时间

发生金额

备注

1

2020年8月3日

400

S某承诺于2020年8月4日还款

2

2020年8月15日

12000

S某承诺分10期还款

3

2020年8月16日

10000

S承诺于当月底还款10000元

4

2020年9月1日

500

S某承诺于当日还款

5

2020年9月4日

7000

X某要求S某于2020年9月7日还款

6

2020年10月15日

1362

S某偿还款项1362元

在本文之前,本律师曾有关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方法撰文分析过,此处不再赘述。各位读者有兴趣的话,可搜索有关民间借贷的其他文章。在此,本律师想要强调的是,自X某于2020年8月3日出借第一笔资金给S某时起,几乎每笔出借资金都预示着将来X某会走上艰难的主张债权之路。最大的尴尬在于,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知晓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再请读者朋友注意一下本案中发生的第二笔借款,S某虽承诺分10期还款,却未明确各期应在何时偿还、偿还数额是多少。所幸,经过多次催要,借款人终于在2020年9月27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载明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但是,该份借条中所载金额并非全为X某出借给S某的本金,还包括利息,而利息的计算又高于法定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本律师也曾提示过委托人X某来自于S某偿还能力的风险:即便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被法院确认,那么出借人依然要考量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倘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那出借人想要拿回出借资金又将是遥遥无期!

【律师建议】本律师无意恶意揣测线上所交朋友的目的是否单纯,更无意质疑网友借款不予偿还在道德层面的缺失。本律师仅希望通过本文,给还在线上交友并轻易向网友出借资金的朋友一个忠告:出借资金之前务必要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切勿随意删除,每笔转账均要添加备注(转账系出借资金),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发生借款行为时出具为宜,即便在发生借款行为后再补写欠条,应当如实反映借款的整个过程,双方可明确约定还款时间、逾期利息等事项,在计算逾期利息时亦不得突破法定的最高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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