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专业刑事律师史晓东:在杭州犯强奸罪罪要判几年?量刑标准

2021/04/07 16:43:37 查看265次 来源:史晓东律师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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