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宝箱第一百二十六问:公安机关可以处罚高速公路出口逃费闯杆的行为吗?

2021/04/11 10:52:54 查看2153次 来源:袁兴军律师

法律百宝箱第一百:如何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这里的适当从轻,没有说明不得行政拘留的问题。实践中,各省的操作差异巨大。安徽省交警执法手册上的处罚项目就没有拘留。

法律百宝箱第一百:公安机关可以处罚高速公路出口逃费闯杆的行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出口单纯逃费闯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驾驶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百宝箱第一百: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没有涂改,必须签名并且捺印吗

201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笔录没有涂改,在核对询问笔录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未要求在签名的同时必须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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