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的关于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辩护词

2021/04/11 23:32:29 查看2941253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张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县律师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张某某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检察院的询问等。

第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是听从其他人的安排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规定建议对被告张某某应当减轻处理。

第五、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六、被告张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被告张某某愿意退赃。

第八、被告张某某参与的时间较短,仅仅只有两天的时间,仅领取的工资为600

三、量刑建议

基于以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张某某适用缓刑

四、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合议庭判决罚金时,按照最低标准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三年以下处罚或则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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