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断水断电催交物业费违法

2021/04/13 14:28:47 查看144次 来源:曹洁律师

物业断水断电催交物业费违法

曹洁律师

导读: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公司管理商品房小区已成为城市主流居住模式。生活中总是有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摩擦与冲突不断,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缺失,物业公司觉得业主拖欠物业费,双方的矛盾重重,甚至有的物业公司通过断水断电来催收物业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业主与物业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但物业公司不能以断水断电的方式催收物业费。水、电是居民生活的必备条件,断水断电将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物业服务合同和供水供电合同是两个独立的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供水、供电行为属于行政服务的范畴,供水供电合同是业主与市政服务部门签署的供用合同。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享有断水断电权利的主体是供水、供电公司而非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不能通过断水断电催交物业,其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其他合法手段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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