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6 21:34:53 查看209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周某来自湖南嘉禾县,于2020年7月14日入职东莞市一家电业制造公司任职电工。 2020年7月14日14时30分左右,就是他入职上班的第一天,他在公司四楼车间楼梯用梯子安装空调电源线时从梯子上摔下,被梯子压伤右手,导致右环指受伤,事后送到东莞市横沥医院,后转到东莞市中医院诊治。于2020年七月十四日诊断为“指骨骨折(右环指节近节指骨骨折);皮肤裂伤。”
2020年9月15日,周某所受的伤害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在拿到认定书后,心里很不高兴,上班几个小时就受伤,于是公司想着法子整他,公司开始出招了:2020年10月13日,公司给他一份《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里面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你的试用期将于2020年10月13日届满。公司考核评估认为,你在试用期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有不诚实表现,试用期内未实际工作无考核成绩等情况,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现公司特通知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因你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依法劳动关系延续至工伤停工留薪期满次日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周某拿到通知书后,心里很是气愤,工伤都还没有评级,就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气之下,他决定找律师维权,在网上咨询到了笔者,经过沟通,决定委托笔者代理案件。
2020年12月11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10级。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除了主张工伤赔偿外,另外主张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个月工资,只上班一天就要公司赔偿一个月。
律师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需要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需要有相互认可的衡量标准、符合一般意义的社会常识和考核机制。没有证据,只凭主观判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辞退是违法的。
本案中,劳动者才上班几个小时就发生了工伤,接下来就没有再上过班,而试用期是三个月的时间,公司根本就没有时间对工作职工进行试用期的考核,领导脑门一热,就来个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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