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2021/04/19 09:18:58 查看20622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26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F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申请人Z某与被申请人F公司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指派任务后,基于委托人F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梳理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17年4月25日,Z某入职F公司从事商场专柜营业员工作,并与F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2021年3月31日。当日,Z某向F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人……任职期间的工资报酬已包含公司应为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故本人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应全部由个人负责缴纳,无需公司另行承担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入职之日起,Z某的考勤记录由F公司入驻的Y商场进行管理。自2017年5月至2020年3月,F公司向Z某每月支付600元社保补贴计入Z某当月的劳动报酬。2020年4月起至2021年1月,F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Z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21年1月31日,F公司书面通知Z某:因公司品牌业务调整,公司与Z某协商拟将其调岗至T商场任营业员一职,希其及时回复。其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T商场处的由F公司设置的柜台上班。当日起,Z某即未到岗上班。2021年2月8日,Z某向F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F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3月2日,Z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F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496元、加班工资6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5000元。

【庭审情况】2021年4月8日,经由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合计3000元,该款于调解书生效当日支付完毕。2.申请人获得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律师分析】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即是劳动者Z某以用人单位F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F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F公司在Z某入职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因Z某在入职当日即作出《情况说明》,任职期间的工资报酬已包含公司应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故其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应全部由个人负责缴纳,无需公司另行承担其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事实上,F公司亦是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现计入Z某当月的劳动报酬。因此,F公司在Z某入职后未为Z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恶意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再者,自2020年4月起至2021年1月,F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Z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也充分说明F公司没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恶意。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可依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的精神界定,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言外之意,非因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不宜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情形,而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亦缺乏事实依据。也就是说,Z某以F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F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获得支持。

关于Z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问题,我们可以先分析一下Z某在2021年度的出勤情况。Z某在F公司一直工作至2021年1月31日。因此,在计算Z某2021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为:31÷365×5=0.42(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Z某无法主张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Z某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从Z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我们无法确认Z某在2017年4月25日之前是否曾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过,因此能够确定的Z某可享受的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仅为5天。而计算Z某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还需要计算出其当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经计算,Z某2020年度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2710.67元。因此,Z某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金额为:2710.67÷21.75×5×2=1246.29(元)。从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的角度出发,F公司与Z某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争议系出于双方自愿,于法不悖,应当予以确认。

【律师建议】在规范用工方面,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相对完备的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应保管好员工的考勤记录,每月发放工资时应当制作工资明细表,经由劳动者签字确认。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充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未能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也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须知,用人单位主张已全额支付给劳动者加班工资,也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而考勤记录和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明细表则是不可或缺的基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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