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另一方的权利?

2021/04/21 13:44:17 查看327次 来源:黎栋律师

|黄敏律师,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事法务中心主任、重庆电视台公益律师、法治栏目特邀嘉宾,重庆市海外交流协会理事,重庆科技学院、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特聘客座教授。座右铭:用责任的心做事,用感恩的心做人。


基本案情

周某10岁时父亲因病去世,与妈妈和姐姐相依为命。由于家中经济十分拮据,周某的姐姐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养家。2013年11月,周某的母亲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15年9月,周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9年12月,周某母亲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一年后,周某的姐姐患疾病,急需50万元手术费。为了筹集医疗费,周某向姐姐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母亲在市区房屋的继承权,该遗产房屋均由姐姐全部继承。妻子王某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周某无权放弃,继承的遗产应属于共同财产,其单方放弃其母亲遗产继承权的做法是侵权行为。王某的说法正确吗?

案情分析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本案中,周某在母亲去世后,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由于放弃行为和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因此,这种放弃权是属于周某本人,不需要征得妻子或其他人同意,更不存在侵权的情况。因此,王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律师提示与建议

在生活中,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一般需要书面的意思表示,必要时可以办理公证,但放弃继承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根据继承人的意愿确定。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通常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这段时间提出。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但夫或妻一方享有的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法定取得,享有身份关系的一方是可以单方作出意思表示的,不需要另一方同意,配偶一方在正常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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