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1 19:08:31 查看645次 来源:黄金枝律师
2015年4月14日,汪某、毕某和王某在隰县某镇承租了一栋六层楼的整体房屋开设宾馆,并且于2015年5月22日在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为“某某宾馆”。5月25日,汪某、毕某和王某作为甲方,汪某作为甲方代表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了:1.工程地质;2.工程承包范围;3.工程周期;4.工程总造价:人民币864888元,详细项目价格以预(决)算人工单价不变的基础为标准。合同第六条2还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四次,按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始装修,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汪某、毕某和王某要求在原合同所列项目外增加22处项目,最后该公司保质保量完成了所有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宾馆开始交由汪某、毕某和王某使用。经当时验收合格结算后,还剩余款564888元该公司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因此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汪某、毕某和王某告上了法庭,可汪、毕、王三人却辩称该工程未经双方结算,对于增减工程量、工程价格发生争议,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解决呢?
这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增减的工程量、工程价格。首先关于工程量,对于工程量纠纷一般以结算优先,若双方对于工程量存在异议,可以提供施工图纸、项目清单等证据申请法院进行鉴定。而关于工程价格若约定不明因此存在争议,法院会依据行业的标准提出建议,若还是有争议,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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